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8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