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14319號、第14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裁定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卷證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另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承認犯罪事實,且檢察官就證人丁○○、丙○○部分捨棄傳訊,被告對該證人於司法警察中之陳述同意引用等節相互審酌,本院認被告已無串證之虞,故被告無再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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