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47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併繳交付被告最新
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