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3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975,812元,應
繳裁判費1,815,8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815,34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