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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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45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7,43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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