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20號上訴人 蔡金杉 送達代收人 蔡雅靜 被上訴人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蔡金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
107年度上字第12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以預備合併訴訟,聲明確認民國105年9月1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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