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3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甲○○、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並經移轉管轄至本院,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捌仟玖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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