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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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子○○
巳○○丑○○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壬○○
未○○午○○癸○○己○○庚○○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告寅○○
甲○○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告乙○○
丙○○酉○○卯○○辰○○辛○○戊○○戌○○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