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咸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6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