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24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吳家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8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
││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1.15%│
│├──────────────────┼─────────┤
│利息│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4月23日止│0.9%│
│├──────────────────┼─────────┤
││自10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9%│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本借款年利率10%│
│違約金│自108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年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