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316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 翊
       張國屏
被   告  陳易茶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梁鈺府 律師
       陳俊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關
於請求給付之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
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
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
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8第1項及第436條之15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被繼承人 陳炳坤 之遺產管理
陳文燦 84,2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4月7日起至
返還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日止,按月給付被繼承人陳炳坤之遺產管理人陳文燦1,
415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是本件依原告請求金額乃屬小
額程序事件,而經本院以小額程序審理在案。原告嗣於109
年8月18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㈠追加訴之聲明:被告應
將系爭土地上之南投縣○○鄉○○段○○○○號建物(總面積
147.10平方公尺)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陳炳坤之
遺產管理人陳文燦。核其追加之聲明並非請求給付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顯非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所定範圍,且被告於109年9月9日亦具狀表示不同意,則
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與上開規定不合,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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