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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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冠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21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全冠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因故與告訴人有爭執,即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
以不雅言語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其行為確有不當;考量
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
況,及經偵訊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1350號
被告全冠勲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全冠勲(涉犯強制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
年6月5日清晨,在臺中市○○區○○路○○○號富春國小前,
因行車糾紛而與 江灃泰 發生爭執,詎全冠勲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同日7時35分許,在前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
上址,接續以「他媽的勒」、「王八蛋」等語辱罵江灃泰,
足以貶損江灃泰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江灃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全冠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江灃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內容相符,並有行
車紀錄器、現場監視器錄音影光碟暨畫面擷圖、錄音譯文等
在卷足參,是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檢察官張子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温格亞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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