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秀雲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9,89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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