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2025號
原 告 姜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88,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