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2025號
原   告  姜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288,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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