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王囿運
      張顥騰
      張偉國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10月1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800213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裁
定如下:
主文
王囿運、張顥騰、張偉國共同加暴行於人,王囿運處罰鍰新臺幣
捌仟元,張顥騰、張偉國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球棒壹把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3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21日下午9時7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市○○路○○○號前。
(三)行為:與被害人 許佳益 發生爭執,而共同加暴行於被害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王囿運、張顥騰、張偉國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即證人許佳益、證人 廖文進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扣案之球棒1把及球棒凹陷之照片1張。
(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8年9月21日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4張。
(五)現場監視器光碟片1片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7張。
(六)被害人嘴角受傷流血之照片2張。
三、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3人所為,均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5條前段及第87條第1款之共同加
暴行於人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王囿運因酒後與被害人發生
口角摩擦,以徒手方式毆擊被害人顏面,造成被害人嘴角受
傷流血,復持球棒毆擊被害人左大腿,致球棒因而凹陷;被
移送人張顥騰、張偉國未見阻止,又以徒手方式毆擊被害人
等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
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移送人3人所為,造成被害人傷害非
輕,且影響社會秩序情節嚴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
杜歪風。另扣案之球棒1把係供被移送人王囿運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5條前段、第87條第1款
、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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