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簡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埔簡字第1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允桓
被   告  許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華商銀)申請魔力現金卡循環信用貸款,並訂立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借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3年,
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
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3年,不另換約,其後每
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自核貸日起5個月內以固定
週年利率0%計算,期滿後改以固定週年利率12%計算,按日
計息,每月底結息一次,自借款日起,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
日,應繳足最低繳款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時,依系爭契約第
11條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所欠債務,再依系爭契
約第8條,逾期按貸款總餘額自應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95年7月9日起即未履行繳款
義務,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196,117元及利息未清償,
嗣經寶華商銀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通知被告,而
原告屢次通知被告前來償還,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魔力現金
卡申請書、系爭契約、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金額表及民眾日報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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