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國義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
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曾國義及未據提出真實姓名、年籍
曾某 進行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函命聲請人
於文到7日內補正 陳明 相對人等之真實姓名,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而該函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認
定相對人真實身分並予通知到院調解,堪認本件已屬不能調
解,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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