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文曜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二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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