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否認竊盜,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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