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培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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