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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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峻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