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蔡玉女 原告與被告 許瑞文 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