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張 黃錦霞 被告 張雲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計算式:(113,534元/㎡×145.95㎡)+(44,400元/㎡×78.27㎡×1/2)=11,760,3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113,534元/㎡×145.95㎡×1/2)+(44,400元/㎡×78.27㎡)=11,760,332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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