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馥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