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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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莊于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月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安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