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蔡宗敏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被告 洪鼎義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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