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字第2號原告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旭信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律師
陳逸軒 律師 許駿彥 律師被告旗遠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雅晴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 許瑞麟 即元鈺電器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關於「旗遠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旗遠興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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