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靜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杭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法官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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