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
○、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7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台幣(下同)29,18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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