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9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9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98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8月1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一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4日與原告訂立借款契約,
向原告借款2筆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200萬元、18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2月4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約定
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前24個月於每月4日按月計付利息,
自第25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逾期清
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料被告嗣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度執字第55730號強制執行,業經執行拍賣不動產分配
所得金額0000000元,經原告沖償部分債務,被告尚欠原告
435919元及自9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9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無效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
字第55730號分配表、借據2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
請求之金額及系爭借據是其本人所簽訂等均不爭執,但主張
被告之房屋已經被查封拍賣,被告實際餘欠多少錢被告並不
清楚等語置辯,惟其所辯並不影響原告請求權之行使,是原
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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