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 陳秀環 被上訴人宏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佳貴 被上訴人 陳盛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陳秀環對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秀環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