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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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健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3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參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健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期滿,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26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35號),於110年1月2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3公克),該案嗣經檢察官簽併至該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032號、第4464號案件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已於113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見110年度偵字第4264號卷第16-18、20-21、68頁、110年度毒偵字第3032號卷第41-42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上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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