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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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45號聲請人 林明彥 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一一二」中,應更正為「一一0」,及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112」之記載,應更正為「1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王思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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