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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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英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吸管壹支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均量微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英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吸管1支、殘渣袋1個,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英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扣案之吸管1支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
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扣案之殘渣袋1個,送請上開醫務中心刮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可參。是扣案之吸管1支及殘渣袋1個因沾黏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依目前科學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為一體,而均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吸管1支及殘渣袋1個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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