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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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傑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