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851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5年度除字第28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5年12月15日│3,333元│JC0000000││││限公司甲○○│份有限公司城內分行│││││├──┼─────────┼─────────┼──────┼─────────┼─────┼──┤│002│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94年12月21日│3,333元│RC0000000││││限公司 吳東賢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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