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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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 黃沈添 相對人陳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奕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否認子女訴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調字第2191號審理在案,聲請人依法固應繳納裁判費,惟聲請人日前遭宜蘭地方法院扣押新臺幣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現又在監執行,無資力繳納,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於民國105年度至107年度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