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合計淨重壹點捌陸公克,包裝重零點捌玖公克)及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小包(合計淨重貳點捌柒公克,包裝重零點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各三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送驗白粉三包均含海洛因,合計淨重一.八六公克,包裝重○.八九公克」、「送驗結晶三包均係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二.八七公克,包裝重○.八四公克」此有上開鑑識單位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八九)陸字第八九一三二二三○號及八十九二月二十一日(八九)陸字第八九○○五八三二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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