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松岡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公訴人誤為松岡電腦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仁勇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