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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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42號聲請人 賴小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1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