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5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世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5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世村不服原審判決,而於102年1月8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6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2年2月27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原審法院補正上訴理由書,於102年3月4日送達予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妹妹收受該裁定,此有原審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11頁),惟被告迄未補正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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