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築
趙崇榮 項銓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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