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東泰購物商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燕祝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3,208元,應徵裁判費23,6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