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87號聲請人冠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琺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2月5日│21,150元│AD0000000│││司│城中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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