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12號聲請人 宋羽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亞富美容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南門分│102年1月15日│13,500元│0000000│││ 林淑芬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