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林堡欽 律師 洪明立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六項中關於「;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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