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肆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海洛因4小包(毛重共計1.08公克)為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6月19日晚間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租屋處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粉末4小包(毛重共計1.08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447公克)之情,有該院98年7月8日草療鑑字第0980700029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4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扣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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