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84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8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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