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503號
原告 胡方瑜
原告與被告 施柏嘉 因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503號
原告 胡方瑜
原告與被告 施柏嘉 因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