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503號

原告 胡方瑜

原告與被告 施柏嘉 因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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