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83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倪詠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智鴻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 羅登興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昕儒